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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的专业能力和专家评审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长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创新采购监管方式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源头管理 发挥专业技术支撑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第一责任。”上述负责人介绍,为加强源头管理,《通知》强调采购人需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情形,做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同时,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支撑作用,重新梳理采购程序重要流程节点,规范处理程序,明确应对方案,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积极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 强化异常低价应对
“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可以促进政府采购客观公正,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为确保专家客观公正履职,《通知》要求强化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应用,加强对专家日常评审表现的行为记录,对在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或者无法适应专业化、信息化评审等情形,及时报告吉林省财政厅,实行动态调整,打破“进得多、退得少”现状,实现“有进有退”。
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阻碍了公平竞争,那么异常低价要如何认定和处理呢?《通知》对此明确,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其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创新采购监管方式 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长春市财政局还通过创新采购监管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知》提出三项措施:一是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标准化采购文件模板嵌入系统业务全流程,实现从采购计划到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统一规范格式。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依托长春市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三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日常检查、享受容缺办理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非请勿扰”,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此外,为维护市场秩序,《通知》还要求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一方面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虚假、恶意投诉行为;另一方面妥善处理供应商的弃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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